服务热线:0532-55570653 欢迎访问青岛市河南商会官方网站!
商会章程


青岛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青岛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译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dao,缩写:HCCQ。

 本团体是由河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投资兴办,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自愿发起组成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青岛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908室,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以党建带会建。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 引导和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 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三)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每年以会费的6%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十  团体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业务范围 

    十二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调在青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企业须为河南省籍或原籍为河南省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一年以上且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十 本团体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三)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通过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会费的通知,发给会员证;

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团体宣告作废。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二十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一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二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三 团体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二十四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二十五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六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八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五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六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五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五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  附则


 本章程经202310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